台湾金管会纳管虚拟资产:出台 VASP 指导原则、重点关注 10 大面向

台湾金管会作为虚拟货币的主管机关,于今(26)日正式发布「管理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VASP)指导原则」,从交易资讯透明、客户资产保管方式、平台业者内控管理、外部专家辅助等方面加强平台对客户保护。

台湾金管会今年 3 月遵照行政院的指示,担纲 「金融投资」或 「支付」性质虚拟资产的主管机关,并参考国际监理趋势,定调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强化国内虚拟资产平台对客户的权益保护,而今指导原则出台后,将洽请 VASP 业者推动业界自律,由公会依据指导原则 「订定自律规范」,引导业者强化内部控制,进一步强化提升客户权益的保障。

新闻稿指出,指导原则是以 2021 年 6 月发布的「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为基础,以加强业者自律为原则,经参考欧盟、日本、韩国等国的规定,并参酌我国业者与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后订定的。指导原则 10 大重点面向如下:

内容目录

(一)虚拟资产发行面管理:

          • 如有透过平台发行之虚拟资产,发行人应于其网站公告所编制之白皮书,平台应公告白皮书网站连结;
          • 平台应公告白皮书网站连结应揭露:发行人资讯、发行计划说明、发行数量、价格及认购条件等、虚拟资产相关权利义务、使用技术及相关风险、虚拟资产采用之共识机制对于气候及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及其他可能影响客户之攸关资讯。

(二)虚拟资产上下架之审查机制:

          • 若虚拟资产发行人未于网站公告其白皮书,平台不得予以上架;
          • 平台应就虚拟资产之白皮书内容与上下架订定审查标准及程序,并纳入内部控制制度;
          • 审查标准的项目除了白皮书内容,尚应包括:法令遵循情形、虚拟资产之流动性及其价格是否有被操纵、虚拟资产之发行人存续性、虚拟资产之广告内容及业务招揽 是否有不当、不实陈述,或有虚伪、诈欺、隐匿或其他 足致他人误信之情事。

(三)平台资产与客户资产之分离保管:

          • 平台就虚拟资产交易及其款项代收付业务收受客户之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应与其自有之上述资产分离保管。所收受之资产为法定货币者,并应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之履约保证;
          • 除为其客户办理前款业务外,不得动用前款客户的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
          • 平台就所保管之客户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应留存纪录;
          • 平台就所保管之客户资产应至少每年委任会计师出具报告并公告。

(四)交易公平及透明度:

          • 平台应订定虚拟资产交易规则并公告,及应建立确保市场交易公平之相关机制。虚拟资产相关成交资讯,应即时揭露并提供予客户,且应留存纪录;
          • 平台应建立确保市场交易公平机制,至少包括价格异常警示等措施,暨防止市场滥用及避免利益冲突规范。

备注:平台提供经纪服务又同时以自身帐户进行交易者(如担任造市者),将造成利益冲突。因此,平台应委由独立之造市商进行「造市(做市)」,并应建立避免利益冲突规范,例如需设独立之董事会及管理团队、确实独立经营、识别及制定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政策、程式和控制措施,并应公开揭露。

(五)契约订定、广告招揽及申诉处理:

          • 平台应本于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诚信原则以落实客户保护规定;
          • 平台与客户订立提供虚拟资产商品或服务之契约 前,应向客户充分揭露该商品、服务与契约之重要内容及风险;
          • 平台刊登、播放广告及进行业务招揽或营业促销活动时,不得有虚伪、诈欺、 隐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情事,并应确保其广告内容之真实;
          • 平台应建立申诉处理程序,并公平及迅速处理虚拟资产消费争议。

(六)营运系统、资讯安全及冷热钱包之管理机制:

          • 平台应就其持续营运、资讯安全及冷热钱包之私钥等建立管理制度;
          • 平台应考量所保有或处理之资讯种类、数量、性质、资通系统之规模与性质等条件,建立资讯安全管理制度;
          • 平台应建置与所营事业规模与性质相符之资讯系 统,并确保交易资料之隐密性及安全性,并维持资料传输、交换或处理之正确性;
          • 平台应就冷热钱包之私钥保管,及存放冷钱包之部位比例,订定明确之政策及程序,以维护客户所托管虚拟资产之安全性。

(七)资讯公告揭露:

          • 就上述虚拟资产发行与商品上下架、资产分离保管、交易资讯与规则及客户保护、营运与资讯安全及冷热钱包之管理机制等,平台应充分公告揭露;
          • 本事业就平台所发生之重大偶发事件,应即时公告揭露重要内容或进行澄清,于平台网站充分揭露。

(八)内部控制及机构查核:

          • 平台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以及风险管理机制,并应确保其运作具独立客观,以维持有效 适当之内部控制制度运作;
          • 平台同意接受金管会派员或委托适当机构办理机构实地查核,或同意金管会指定或要求本事业委托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对平台依据本指导原则所定规范的执行情形办理查核,其费用同意由平台负担。

(九)个人币商:

自然人从事虚拟资产业务,向金管会申报洗钱防制法令遵循之声明者,其声明之内容与品质须与法人组织相当。

(十)境外币商:

境外虚拟资产平台业者非经依公司法办理登记,并向金管会办理并完成洗钱防制法令遵循之声明者,不得于我国境内或向国人进行广告或提供新台币出入金等业务招揽情事。

不得经营衍生品、具证券性质的虚拟资产业务

此外,金管会还提到,考量虚拟资产价格波动剧烈,且价格易受操纵,又衍生性商品交易已较一般传统金融商品复杂,平台不得非法经营以虚拟资产为标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务或具证券性质之虚拟资产业务。

稳定币涉及央行权责、将研议对境内稳定币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金管会这次发布的指导原则仅针对「非稳定币的发行」,并未针对稳定币进行规范。

对此,金管会表示,稳定币若成为广泛之支付工具,可能会影响国家的货币主权、货币与外汇政策及金融稳定,将涉及中央银行权责。

鉴于稳定币对金融稳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金管会将观察国际市场及监理规范发展情形后,再适时研议对境内稳定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