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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到来,数字经济也已经悄然走进大众的生活。数字平台我国数字经济稳中向好发展过程中起支撑作用。从类别而言,数字平台包含诸如淘宝、京东在内的电商交易平台,以美团外卖、饿了么等为代表的生活服务平台,以及诸如微信、新浪微博、抖音、快手等社交类或内容类平台。
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随着生产和资本的逐步集中,垄断也会随之出现。“二选一”“强制规定支付入口”“注销困难”“跨平台转移困难”等数字平台开放性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数字平台普遍在接入、交易、退出乃至平台间转移等多个环节出现不同程度的“壁垒”,换言之就是垄断。保持数字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的开放性,有助于构建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以及“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目前面临一些痛点难点亟待解决。一是对数据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以及云计算等新一代技术的广泛运用,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也让数字平台能够更加高效地收集、分析和利用数据。以微信、新浪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平台掌握了大量的用户隐私数据,根据统计,截至目前每天约有10.9亿用户使用微信,1.2亿用户发表朋友圈,其中照片为6.7亿张、短视频1亿条。试想,如此海量数据如若得不到妥善监管,将会给社会带来多大危害?伏羲智库高级顾问高新民指出:“数据是平台最为重要的资产,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其实就是数据的滥用。”据悉,从2021年9月1日起我国《数据安全法》将正式施行,这将进一步遏制数据滥用,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数字平台的边界在无形中不断扩展,给促进数字平台的开放造成挑战。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崔友平教授表示,数字平台及相关企业的所处市场范围界定越来越模糊。数字平台在积累大量数据后,其通常会扩大规模、跨界经营,导致垄断行为难以界定。对于监管方而言,数字平台及企业的垄断行为难以界定、难以处罚,这就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制约。
法律法规的积极干预,是数字平台下一步能否稳中向好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2021年已经成为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的关键一年,这从政策的频频干预就能看出来。近期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明确指出,“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
根据目前的总体趋势而言,国家对于数字平台的监管以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态度是坚决的。在经过4个月的调查后,就在今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二选一”处以182.3亿元的罚款。据悉,2019年阿里在中国境内销售额为4557.12亿元,根据阿里巴巴2021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其第三季度调整后净利润为592.1亿元,罚款数额约为一个季度利润的三分之一。
全球很多国家与组织在确保数字平台开放、遏制垄断方面走得很快。最近几年来,欧盟、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都在加强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研究和执法工作,脸书、谷歌、亚马逊和苹果这四大全球性数字平台企业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反垄断调查的重点对象。德国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的挑战,已经多次修改其法律法规。
数字平台有必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数字平台已经不仅仅是为企业带来盈利的产品,更成为数字社会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其公共属性越发凸显,监管需求更加迫切。时下,一些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数字平台的商业行为已经对消费者造成消极影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可能损害平台内商家以及相关方的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伏羲智库数字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数字平台开放性指数研究报告》给出建设性意见。
一是增加用户接入条款可读性和降低商家接入门槛,提升用户、商家接入数字平台便利性。众多用户和商家聚集于数字平台,并被动接受数字平台交易规则。此外,包括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在内的诸多文本可读性极低,用户、商家与平台的信息极为不对称。
二是限制数字平台运营者对商家的过度处罚,明确平台自营和第三方商家竞争规则,为平台内商家提供公平的交易环境。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数字平台经营风险有向平台内商家转移的倾向,存在强迫平台商家以低价或亏损方式参与平台活动的行为,必须得到遏制。
三是制定国家推荐标准、行业自律以及减少不合理退出限制,降低用户、商家退出数字平台的要求。数字平台往往希望通过提高退出要求来留住用户和商家,既降低了用户体验,也显著增加了用户成本。
四是提升平台与消费者的数据可转移性,以及平台与商家、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业务可转移性,以更好地增进数字平台之间的竞争。数据和业务的可转移性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进一步增加可转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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