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今(1)日正式上路施行,并于即日起开始接受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根据证监会(SFC)发表的过渡安排通函,6 月 1 日前已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者,将有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可在未来一年内继续营运,但必须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提交牌照申请。
香港证监会表示,「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过渡期,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即日起的 9 个月内提出牌照申请,并确认将遵守监管规定,则可被视为「已获牌照」,可继续提供服务,直到证监会就其牌照申请作出决定。
香港证监会指出,过渡安排仅适用于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至于在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方面,则并无任何过渡安排。有意提供「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须受到香港的证券法例所规限,并仅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取得相关牌照后,方可展开业务。
为既有平台提供一年过渡期
上述过渡安排旨在为香港既有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够的时间,让他们能够在申领牌照的同时,加强检视并修订其系统与监控措施,从而符合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另针对无意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则应着手以有序方式结束业务。
通函强调,参与过渡安排的虚拟资产平台业者,必须在 6 月 1 日前就 「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单纯在香港设立公司或在香港只有「空壳」业务并不足够,香港证监会的评估标准还包含:
a)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于香港成立为法团;
b)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香港是否设有实体办公室;
c)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香港员工对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具有中央管理及控制权;
d)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关键人员(例如负责交易系统运作的人员)是否驻于香港;
e) 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独立客户及真正的成交量;
f) 是否有可证明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前正在香港营运的其他因素(例如就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系统设立、交易安排及组织架构而言)。
非既有平台,不得开展任何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6 月 1 日之前「并非」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不具备资格参与过渡安排。
通函提到,这类平台在获得证监会发牌前,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活动,亦不得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任何虚拟资产服务,否则将被视为无牌营运,属于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