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库局动议二读《稳定币条例草案》,盼尽快通过以落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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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稳定币条例草案》今(18)日送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并开始二读辩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条例草案》目的是针对法币稳定币发行人设立监管制度,明定若要进行受规管的稳定币活动,都必须获取牌照。

许正宇今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稳定币条例草案》。他指出,根据拟议的发牌制度,在《条例草案》下,任何人进行以下受规管的稳定币活动,均须获取牌照:

  1. 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的业务;
  2. 进行发行港元稳定币的业务;或
  3. 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的发行

许正宇提到,稳定币发行人的监管制度,主要聚焦以下 3 大重点面向:

  1. 储备方面,持牌人必须维持稳健的储备稳定机制,确保稳定币的储备资产由优质和具高流动性的资产组成,总值在任何时候都至少相等于流通的法币稳定币面额,并作妥善分隔和保管;
  2. 为确保稳定币的持有人得到妥善保障,持有人应有权向发行人按面额赎回稳定币,赎回要求必须在不附带不合理费用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处理;以及
  3. 监管制度亦订明一系列打击洗钱、风险管理、披露规定和审计及适当人选等要求。

他强调,监管制度亦十分着重保障公众,并因此设有一系列其他要求。例如,只有指定的持牌机构可以在香港销售法币稳定币,当中包括:

  • 获金融管理专员发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
  • 认可机构 (即银行);
  • 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
  • 及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许正宇表示,《条例草案》赋予金融管理专员一系列监管和调查权力,以有效落实制度。在监管方面,金融管理专员可订立规例和发出指引;调查方面,如金融管理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本制度下所订罪行或违反规定,可对其展开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士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提供调查,向裁判官申请搜查令等。

许正宇最后呼吁立法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让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能早日在香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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