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打诈新 4 法」:「个人、国外币商」未登记可处 2 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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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会今(9)日通过「打诈新 4 法」,其中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将「币商」纳管入刑化,加密货币交易所、个人币商都纳入规范,国外交易所也须办理公司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登录,才能提供服务,否则将面临刑责。

台湾行政院会今(9)日通过「打诈新 4 法」,其中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将「币商」纳管入刑化,加密货币交易所、个人币商都纳入规范,国外交易所也须办理公司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登录,才能提供服务,否则将面临刑责。

综合媒体报导,为强化政府打诈防护网,有效打击诈骗集团,行政院今日通过「打诈新 4 法」,其中包含:「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打诈专法)」、「洗钱防制法」、「科技侦查及保障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草案。

事业币商、个人币商、国外币商都要登记

内政部长林右昌表示,新法针对金融、电信及网路等产业制定防诈措施,并课予业者防诈责任、严惩诈欺集团,加重刑责及扩大不法利得没收,同时也建构被害人保护机制,以回应民众对政府积极打诈的期待。他补充,草案条例将送交立法院审议,期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根据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未来共有三大部分将入刑化:

  1. 虚拟资产服务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
  2. 第三方支付服务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
  3. 境外虚拟资产、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未完成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也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

上述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违者最重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 500 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次长黄谋信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上表示,原先币商管理是依行政罚处理,「洗钱防制法」修正后将入刑化,规范对象包含事业币商、个人币商,而国外币商若要在国内落地,也必须完成分公司或公司登记,加上洗防登记或能量登入,才能提供服务,否则会面临刑责。

增订「利用虚拟资产帐号洗钱」的刑事处罚

另为了杜绝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为外衣包装而进行的诈骗、洗钱,特殊洗钱罪还将增订「利用虚拟资产帐号、第三方支付帐号为洗钱犯罪工具」的刑事处罚,可处 6 月以上、 5 年以下,并科 5000 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提高一般洗钱罪的刑度:洗钱达 1 亿元以上,可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 1 亿元,可处 6 个月以上、 5 年以下;以及提高法人罚金刑度,除处罚行为人外,对法人并科以 10 倍以下罚金。

金管会副主委邱淑贞在记者会上指出,这次修法将个人币商、事业币商纳入管理,没有登记就会有刑责。

邱淑贞补充,目前不分国内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共计有 60 至 70 家,其中完成洗钱防制法遵声明的业者共 25 家,金管会作为虚拟资产的投资跟支付相关主管机关,针对所有币商申报都会审查是否有依照管控机制,未来币商公会也将成立。

金管会强调,币商管理将有法制、行政以及公会管理等层面,后续也会有借重会计师加强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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