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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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 51 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发布《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限制工业园区、数据中心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并且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 日。这八项措施为: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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